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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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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章程

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立
民國七十四年元月二十七日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七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第廿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八十年元月十三日第廿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二十日第廿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十六日第廿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第廿八屆第一次臨時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九十六年元月十四日第廿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九十九年元月十日第三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一百年元月十六日第三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一百零二年元月十三日第三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更名為「桃園攝影學會」
民國一百零三年元月十二日第三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桃園攝影學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研究攝影藝術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境內。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作品展出。
  • 二、學術演講。
  • 三、作品觀摩。
  • 四、攝影比賽。
  • 五、出版刊物。
  • 六、社會公益宣導與推展社會福利各項活動。
  •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應答復政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 一、正式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公司工作地點於本縣之公民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三、永久會員:指其繳納一定數額常年會費後,即不必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但如其出會再入會時,仍須依照章程繳納會費。

註:贊助會員為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本會各種會員入會之手續規定如下:

  • 一、凡思想純潔,品行端正,對於攝影富有興趣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書,送交理事會,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 二、凡經過與基本會員入會同樣手續,而願一次繳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 九 條:會員退會時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但必須為設籍本縣或公司地點於本縣之公民者,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

註: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經理監事會或會員五人以上檢舉,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同意行之,必要時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准行之,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三條:會員中途喪失會籍時,不論何故對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並不能干涉已屬本會之一切權利財產。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本會碩學會士,博學會士之考選及榮譽博學會士之授予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以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或方式。
  •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財產之處分
  • 七、團體之解散
  •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至二人為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副理事長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廿三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廿四條: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若干小組,小組負責人選,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廿五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會之意旨,督導各組推進會務。

第廿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 二、審核新會員之入會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之會務

第廿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之會務

第廿八條: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 (名) 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法另訂之。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與上列職員均為義務職,但如有常駐服務者得由理事會酌給津貼。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員大會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卅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一切權利與義務,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開之,上述理、監事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卅五條: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 (一) 入會費: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均按理事會議通過之規定金額,於申請加入時一次繳納之。
  • 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應按會員大會通過之規定金額,於年度開始時繳納之。永久會員應一次繳納基本會員會費之十五倍。
  • (二) 以上各種會員之常年會費不論何時入會,以入會當月起,按年度比例計算。 (畸零數無條件進位)
  • (三) 會員捐款。
  • (四) 事業費。
  • (五) 委託收益。
  • (六) 基金及其孳息。
  • (七) 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九條:本會財產狀況和預算、決算於年終之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三月六日第廿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府社行字第○九四○○六七一八六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四條:永久會員應一次繳納基本會員會費之十五倍。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第廿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府社發字第 0970047495 號函准予備查。